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1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17號
- 原告
- 鋼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格明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9年度司促字第17011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3,8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2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