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1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17號
- 原告
- 鋼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格明
- 被告
- 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德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其餘裁判費用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81元,該裁定業於109年9月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此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卷二第21-31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