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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3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張麗娟

上訴人
即被告
綠塑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平允
上訴人
即被告
簡淑芬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

109年度訴字第1436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11月

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4,9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601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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