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3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39號
- 原告
- 和盛記蔘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溥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蔡美雀、鄭守堂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9年度司促字第17998號核發在案,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7,0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之1,000元外,尚應補繳8,2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