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2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楠億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謝惠明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輝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52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65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訴人逾期未繳前開上訴費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