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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28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盧亨龍

上訴人
即原告
楠億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惠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輝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52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65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訴人逾期未繳前開上訴費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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