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陳錫吉、明鈦精密有限公司、陳慧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57號 原 告 陳錫吉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被 告 明鈦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薇 訴訟代理人 許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6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