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陳錫吉、明鈦精密有限公司、陳慧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557號 原 告 陳錫吉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被 告 明鈦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薇 訴訟代理人 許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係臺灣檜木木作工坊(茄冬入石榴鑲嵌工法)之工作者,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向被告公司訂製「M1200雕刻機」1 台及「可拆式旋轉第四軸套」1套(下稱系爭機台),雙方 約定報酬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雙方另約定除機台本身之骨架照原來加工之尺寸未作更改而可為庫存新品外,其餘安裝在機台上之重要零件皆必須係非庫存之全新品。然被告交付之「M1200雕刻機」,未依約定安裝全新2組Y軸線性滑 軌,經原告發現後,多次通知被告應依約定予以更換全新2 組Y軸線性滑軌,被告迄今仍不履行,爰依民法第495條第1 項、第227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減少70萬元之報酬,或請求被告賠償原應更換全新2組Y軸線型滑軌之損害70萬元,請法院擇一為有利為原告之判決。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原告於108年11月26日向被告訂購之系爭機台,當時約定乃 為全新庫存機,被告向漢意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漢意公司)訂購2組全新之Y軸線型滑軌,漢意公司於109年01月30日出 貨與被告,並經被告將2組Y軸線型滑軌安裝於「M1200雕刻 機」。被告依約將系爭機台於109年5月20日載運至原告廠房,並於同月22日完成系爭機台之驗收、且經原告確認簽收,原告嗣後再以被告未安裝全新Y軸線型滑軌提起本件訴訟, 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於108年11月26日向被告購買「M1200雕刻機」1台,價金 為50萬元,及「可拆式旋轉地4軸」1套,價金為10萬元。 ㈡原告自行於被告所出具之「M12002雕刻機」報價單上紀載「全新」字樣。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製造物供給契約,乃當事人之一方專以或主要以自己之材料,製成物品供給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此種契約之性質,究係買賣抑或承攬,仍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釋之。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之完成,應定性為承攬契約;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財產權之移轉,即應解釋為買賣契約;兩者無所偏重或輕重不分時,則為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並非凡工作物供給契約即屬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是承攬關係重在勞務之給付及工作之完成,與著重在財產權之移轉之買賣關係不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468號判決參照)。本件原 告雖主張依據被告寄送與原告之存證信函其上記載:原告特別委託被告製作一台M1200雕刻機一台含追加之旋轉第4軸作業等語(見補字卷第45頁),足認兩造就「M1200雕刻機一 台」乃成立承攬契約。然原告於本院審理時亦不否認當時向被告購買「M1200雕刻機一台」乃為全新庫存機,然其後有 要求被告應安裝全新零件等語,顯見「M1200雕刻機一台」 為被告早已製作生產完畢之庫存品,非依原告指示所制訂之機器,且觀諸「M1200雕刻機」報價單上,僅載明機器之規 格(見補字卷第29頁),並無對於工作物之完成之特別約定,顯側重於財產權之移轉,依上開說明,其契約之性質應解釋為買賣契約。 ㈡本件原告主張向被告製訂之「M1200雕刻機」當時購買之條件 ,乃約定被告應安裝全新之2組Y軸線型滑軌於上開機器,但被告未依約定另行購買新品安裝於上開機器,「M1200雕刻 機」安裝之滑塊一端之滑軌為H級,一端為N級,而且一端滑軌還有油漆,顯見被告並未幫原告安裝全新之2組Y軸線型滑軌皆,有「M1200雕刻機」一支Y軸線軌精密度為N級,一支Y軸線型滑軌精密度為H級之照片及一端滑軌有油漆可證(見 卷一第413頁、卷二第83頁)。然為被告否認,並抗辯:當 時「M1200雕刻機」上之Y軸線型滑軌是全新,但有生鏽,所以原告要求更換2組Y軸線型滑軌,其依照當時承諾,向漢意公司購買2組Y軸線型滑軌,安裝新品Y軸線型滑軌於上開機 器,但兩造就Y軸線型滑軌精密度並未約定等語。依證人漢 意公司賴邦丞本院審理時證述:伊係全球科技傳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科技傳動公司)之南部代理商,線軌就是滑軌。伊向全球科技傳動公司訂購滑軌會整批下單,如果全球科技傳動公司N級滑軌不夠,就會給伊H級滑軌,就伊的立場,高階H級滑軌要用在N級滑軌是沒有問題,所以伊不會再檢查注意全球科技傳動公司滑軌究竟是打N級或H級。「M1200 雕刻機」上方照片是指H級滑軌,下方照片是指N級滑軌(見卷一第413頁),而這個就是伊出貨與被告公司的滑軌。伊 當時回覆本院函文(見本院卷二第61頁函文),就是指全球科技傳動公司給伊的滑軌是H級,但不代表滑軌及滑塊整組 是H級,所以伊才會寫要以當日的備料或現料決定,因伊用H級滑軌搭配N級滑塊,客戶也可以接受。伊向全球科技傳動 公司下單N級滑塊及滑軌,至於全球科技傳動公司要出什麼 級數的料,全球科技傳動公司自己決定,而H級的滑軌可和N級滑塊組合使用。一般原廠來的貨,伊將一塊滑塊裝兩支滑軌,有時會一支滑軌標示H級,一支滑軌標示N級,伊都是這樣混著出貨等語(見卷二第148頁第153頁)。核與證人黃家興即全球科技傳動公司業務主任,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基本上N級滑軌和滑塊可以分開出賣與客戶,但P級和H級的滑軌 及滑塊,不會分開出賣與客戶,因為有精度的要求。依照伊公司的出貨單,漢意公司都是分別購買滑軌及滑塊。因為H 級滑軌比較高階,如果漢意公司訂購預先篩選N級滑軌不夠 ,伊公司會出貨預先篩選H級滑軌給漢意公司等語(見卷二 第154頁至第156頁)相符。堪認「M1200雕刻機」上之滑塊 一端為H級一端為N級,乃因漢意公司出貨與被告時,即為如此,並非被告自行舊線軌裝設於滑塊上所致等情無訛。 ㈢原告另主張「M1200雕刻機」之滑軌一端漆上油漆,乃因滑軌 為舊品、生鏽,為免原告發現,始會塗上油漆等語,亦為被告所否認。惟依證人賴邦丞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滑軌原廠出貨前,會於兩端油漆標示,伊出貨會裁切,所以可能有一邊的油漆沒有處理。「M1200雕刻機」滑軌上油漆(見卷二 第83頁),位置正確,應該是原廠標示,但顏色伊不確定等語(見卷二第152頁)。復與證人黃家興於本院審理時證述 :沒有裁切之滑軌,於出廠時,伊公司會於兩端塗上油漆等語(見卷二155頁)相符。而「M1200雕刻機」上滑軌左邊塗有油漆,右邊並未塗有油漆,應如證人賴邦丞上開證述,因滑軌原廠出貨未裁切前兩端均有油漆,裁切後僅有一端會有油漆所致。非如原告所主張因滑軌為舊品、早已生鏽,未免原告發現,被告始擅自於滑軌塗油漆。 ㈣綜上,本件原告逕以「M1200雕刻機」上滑塊一端滑軌為H級、一端為N級及滑軌一端漆有油漆,即遽認被告未依約定安 裝2組全新Y軸線型滑軌於「M1200雕刻機」,而有瑕疵,係 屬無據,尚難採憑。 五、綜上所述,本件兩造就系爭機台之買賣契約性質,應為買賣,而非承攬,已如前述,故無民法第495條承攬規定之適用 。再者,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安裝全新2組Y軸線型滑軌於「M1200雕刻機」而有瑕疵一節,係屬無據,並非可採, 故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民法第227條瑕疵賠償之責,應無理由 。從而原告主張依據民法第495條及第227條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 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當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六、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