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57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葉淑儀

上訴人
陳錫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鈦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5日109年度訴字第155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