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侯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侯麗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普樂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