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侯麗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普樂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176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普樂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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