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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63號

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張家瑛

上訴人
即原告
侯麗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普樂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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