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7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進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德民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程俊銘即耕鴻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程俊銘即耕鴻行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1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