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鈺進建設有限公司、張晋誠、世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汪世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70號 原 告 鈺進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晋誠 原 告 世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世堯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寳來、易陳玉、黃陳玉梅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9年度司促字第23477號核發在案,惟被告王寳來、易陳玉、黃陳玉梅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10,000元【計算式:416,400元+277,600元+154,800元+103,200元+154,800元+103,200元=1,2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9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9,97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