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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70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張家瑛

原告
鈺進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晋誠
原告
世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世堯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寳來、易陳玉、黃陳玉梅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9年度司促字第23477號核發在案,惟被告王寳來、易陳玉、黃陳玉梅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10,000元【計算式:416,400元+277,600元+154,800元+103,200元+154,800元+103,200元=1,2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9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97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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