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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游育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號

原告
鑫磊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宏峻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6 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756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12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補字卷第35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37至47頁),揆諸上開說明,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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