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7號
- 原告
- 林家豐
- 被告
- 柯嘉鴻
- 訴訟代理人
- 吳俊賢
- 被告
- 昇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順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2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將民國109年5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所提出之營業資料相關證據(含調解筆錄、民族路一段77號整修項目、匯款申請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逕送達影本乙份給被告收受,並請於庭期日提出送達證明。
三、被告應於庭期前5日就原告所提出之上開證據資料具狀表示意見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