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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7號

原告
林家豐
被告
柯嘉鴻
訴訟代理人
吳俊賢
被告
昇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順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2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將民國109年5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所提出之營業資料相關證據(含調解筆錄、民族路一段77號整修項目、匯款申請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逕送達影本乙份給被告收受,並請於庭期日提出送達證明。

三、被告應於庭期前5日就原告所提出之上開證據資料具狀表示意見到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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