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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5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張麗娟

上訴人
即原告
大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天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宗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9年度

訴字第315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0月

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3,317,6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80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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