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號
- 原告
- 潘誌和
- 被告
- 吳偉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陸續向其借款將近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於107年2月14日前口頭約定願分期付款予原告,然未依約定還款等語。查被告之戶籍地在彰化縣○○鄉○○村○○巷0○0號,有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