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9號
- 原告
- 佶諦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文智
- 訴訟代理人
- 李育錚律師
- 被告
- 松山科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啓裕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字第169號事件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上開案件業於民國112年7月6日判決確定,爰依首開法律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