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3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3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瑄君
- 即原告
- 劉佩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永晨倉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慧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柳億昌
上列上訴人劉瑄君、劉佩蓉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永晨倉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柳億昌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1,3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