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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3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黃聖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3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瑄君
即原告
劉佩蓉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永晨倉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柳億昌

上列上訴人劉瑄君、劉佩蓉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永晨倉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柳億昌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1,3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聖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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