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3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瑄君 劉佩蓉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永晨倉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香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柳億昌 上列上訴人劉瑄君、劉佩蓉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永晨倉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柳億昌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1,3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