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如附表編號2、9、10、16至23所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如附表編號2、9、10、16至23所示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如附表編號1、3至8、11至15、24至39所示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沈喜靜 沈育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6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最 高法院72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㈡意旨同此見解)。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56,372元,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056,372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 編號 被告及訴訟代理人 住居所 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即康丑、康順祈、康蒼吉之繼承人康登記之遺產管理人) 設高雄市○○區○○○路00號18樓 代 表 人 黃莉莉 住○○市○○區○○○路00號18樓 2 康萬華 住臺南市○市區○○000號 3 康義宗 住臺南市○市區○○000號 4 康仙力 住○○市○○區○○○路00號7樓 5 康維中 住○○市○○區○○○路00號8樓 6 康瓊文 住○○市○○區○○路000巷00號7樓 7 康懿文 住○○市○○區○○路000巷0號4樓 8 康家銘 住○○市○○區○○○街00巷00號 9 康志遠 住○○市○○區○○里○○街00號 10 康旭利 住臺南市○市區○○000號 11 康永杰 住臺南市○市區○○000號 居臺南市○市區○○里000000號 12 康世章 住臺南市○市區○○000號 13 朱世全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 14 康瑞坤 住○○市○○區○○○路000號2樓之3 15 鼎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市區○○000○0號2樓 代 表 人 葉訓志 住臺南市○市區○○街000號 居臺南市○市區○○000○0號2樓 16 康秉強(即康地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0弄0號 17 康祐華(即康地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南市○市區○○里○○000號 18 林美鳳(即康地之承受訴訟人) 住屏東縣○○市○○路000○0號 19 林龍見(即康地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南市○市區○○里○○000號 20 林德興(即康地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南市○市區○○里○○000號 21 康碧香(即康地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南市○市區○○里○○000○0號 22 呂康碧祝(即康地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00號之2 23 葉康逢春(即康地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24 張枝明 住臺南市○市區○○里○○000號 25 康陳燕 住○○市○○區○○里○○○00號 26 康靖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 27 康智翔 住臺南市○市區○○里○○000號 28 張明清 住臺南市○市區○○里○○00號之1 29 陳張桂月 住臺南市○市區○○里○○00○0號 30 童萬枝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31 錢明發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32 錢明雄 住○○市○○區○○巷00○0號 33 錢明政 住○○市○○區○○○路000○0號 34 洪國琳 住○○市○○區○○街00號 35 吳宜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 36 張雅雲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37 謝依玲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38 謝真美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39 陳謝玉枝 住屏東縣○○鎮○○街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