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12號原 告 張祐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員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09年度司促字第3437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200萬元及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 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