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1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12號
- 原告
- 張祐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員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09年度司促字第3437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