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4號
- 上訴人
- 泰昌電機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添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榮國、尚時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03,7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6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54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榮國、尚時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03,7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6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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