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⒈陳芯儀、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莊有轉之遺產管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73號 原 告 ⒈陳芯儀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 被 告 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莊有轉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被 告 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莊献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吳信璋 黃耀光 複 代理人 任惠君 被 告 ⒋莊揮發(莊鵝之繼承人) ⒌吳莊素治(莊鵝之繼承人) ⒍莊溢程(莊鵝之繼承人) ⒎莊秀琴(莊鵝之繼承人) ⒏莊乙再(莊鵝之繼承人) ⒐莊惟婷(莊鵝之繼承人) ⒑朱莊金針(莊命詳之繼承人) ⒒曾莊秋貴(莊命詳之繼承人)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鄭妙菁 被 告 ⒓黃秀綿(莊命詳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⒔莊雅婷(莊命詳之繼承人) ⒕陳桂珠(莊命詳之繼承人) ⒖莊朝閔(莊命詳之繼承人) ⒗莊慧雯(莊命詳之繼承人) ⒘周慶順律師即張來成(莊命詳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 ⒙莊世和 ⒚黃淑敏 ⒛莊冠鴻 莊正雄(兼莊陳爭之繼承人) 莊美蓮(兼莊陳爭之繼承人) 莊美玉即張莊美玉(兼莊陳爭之繼承人) 陳劉幸(莊陳爭之繼承人) 莊景堯 莊金成 訴訟代理人 謝岳廷 被 告 莊秀鳳 兼 訴訟代理人 莊佳融 訴訟代理人 陳豐榮 被 告 周明興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 被 告 莊振益 莊振明 莊正文 莊金隆 莊文志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蘇金安 訴訟代理人 梁硯翔 被 告 莊志偉 莊健傭 莊文雄 莊盛吉 莊雅惠 莊大裕 永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鈞 訴訟代理人 蔡文松 被 告 莊振成兼莊秋發之承受訴訟人 謝文雄 謝秀梅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被 告 陳阿甘【莊文雄( 莊智旭【莊文雄( 號)之繼承人 住同上 莊朝貴【莊文雄(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莊慧珍【莊文雄(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吳凡恩 被 告 永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慶 居屏東縣○○市○○路00巷00號 被 告 城多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37「共有人」欄、附表二編號30「共有人」欄、附表三編號28「受補償人」欄內關於「莊健鏞」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莊健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