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73號
- 原告
- ⒈陳芯儀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男
- 被告
- 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莊有轉之遺產管理
- 被告
- 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莉莉
- 被告
- 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莊献之遺產管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莉莉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吳信璋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黃耀光
- 複代理人
- 任惠君
- 被告
- ⒋莊揮發(莊鵝之繼承人)
⒌吳莊素治(莊鵝之繼承人)
⒍莊溢程(莊鵝之繼承人)
⒎莊秀琴(莊鵝之繼承人)
⒏莊乙再(莊鵝之繼承人)
⒐莊惟婷(莊鵝之繼承人)
⒑朱莊金針(莊命詳之繼承人)
⒒曾莊秋貴(莊命詳之繼承人)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鄭妙菁 被 告 ⒓黃秀綿(莊命詳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⒔莊雅婷(莊命詳之繼承人)
⒕陳桂珠(莊命詳之繼承人)
⒖莊朝閔(莊命詳之繼承人)
⒗莊慧雯(莊命詳之繼承人)
⒘周慶順律師即張來成(莊命詳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
⒙莊世和
⒚黃淑敏
⒛莊冠鴻 莊正雄(兼莊陳爭之繼承人)莊美蓮(兼莊陳爭之繼承人)莊美玉即張莊美玉(兼莊陳爭之繼承人)陳劉幸(莊陳爭之繼承人)莊景堯 莊金成 訴訟代理人 謝岳廷 被 告 莊秀鳳 兼 訴訟代理人 莊佳融 訴訟代理人 陳豐榮 被 告 周明興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被 告 莊振益 莊振明 莊正文 莊金隆 莊文志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蘇金安 訴訟代理人 梁硯翔 被 告 莊志偉 莊健傭 莊文雄 莊盛吉 莊雅惠 莊大裕 永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博鈞 訴訟代理人 蔡文松 被 告 莊振成兼莊秋發之承受訴訟人謝文雄 謝秀梅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被 告 陳阿甘【莊文雄(莊智旭【莊文雄(號)之繼承人 住同上 莊朝貴【莊文雄(兼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莊慧珍【莊文雄(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吳凡恩 被 告 永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慶 居屏東縣○○市○○路00巷00號 被 告 城多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37「共有人」欄、附表二編號30「共有人」欄、附表三編號28「受補償人」欄內關於「莊健鏞」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莊健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