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9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9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儷都大飯店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紀文趂
連明榮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0號3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7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2,8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
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