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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91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王淑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9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儷都大飯店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紀文趂

       連明榮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0號3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7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2,8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

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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