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97號原 告 沅家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建富、黃亮潔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7,268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已提出之證物毋庸重複提出)。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