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
    王獻楠

  • 上訴人
    林倩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62號 上訴人即原告 林倩如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 永勝、陳合春、周永達、木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周庭淯、林世良、林世員、林孟君、吳林麗珠、林麗美、林麗玉、林麗英、林麗月、陳勝雄、林鴻杰、林振豊、林櫻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5,323元(即原審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蕭 雅 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