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88號
- 原告
- 鼎極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藝庭
- 被告
- 何素雲
林彥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4日以109年度補字第22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09年4月1日寄存送達原告,並於109年4月11日生送達之效力,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見補字卷第21、29-35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