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枝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吉峰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 第7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9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