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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51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葛揚漢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9年度

訴字第751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7月23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985,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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