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5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51號
- 上訴人
- 葛揚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萬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6,185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與萬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7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6,185元,惟上訴人分別於109年8月24日、109年9月17日各繳納一次上訴費16,185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二紙在卷可稽,顯係溢繳。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