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9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96號
- 原告
- 鮑瑞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克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再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此觀公司法第24條、第322條規定亦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列鄭有成為被告克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嗣經本院109年5月25日命其補正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告雖於109年6月30日具狀列被告公司解散前之董事長鄭有成為法定代理人,惟似與上開公司法之規定,即清算中應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除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若無法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定清算人時,則應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自有未符。爰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依上開公司法規定,儘速陳報被告公司之真正法定代理人暨其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載欄勿省略),俾利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