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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22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22號

原告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中旺
訴訟代理人
陳瑀律師
被告
茂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棟樑
被告
湧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正吉
被告
益全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翠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茂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起訴狀附表一、二所示之模具(下稱系爭模具)返還予原告,系爭模具未稅價值為新臺幣2,757,000元暨美金22,700元。嗣原告於民國109年6月12日具狀擴張請求被告茂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湧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返還料號VRO16T00315、VRO16T00311、VRO16T00314、VRO16T003 13、VRO16T00312之DSP-W245模具,此部分模具價值新臺幣315,000元(見本院卷第88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757,313元(計算式:3,442,313元+315,000元=3,757,3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22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5,155元,尚應補繳3,069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6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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