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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
    張桂美
  • 法定代理人
    李棟樑

  • 原告
    茂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22號反訴原告  茂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棟樑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顏 宏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7萬6,939.9元,以反訴起訴日即109年9月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61計算,相當於新臺幣(下同) 5,2 39,190元(計算式:176,939.9×29.61=5,239,190元,元以 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8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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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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