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22號
- 上訴人
- 茂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棟樑
- 被上訴人
-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中旺
- 設南部科學園區臺南市○市區○○路○段00巷00號一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4月9日第一審判決本訴敗訴部分及反訴均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就本訴敗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57,3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336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5,239,1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14元。是上訴人第二審裁判費合計136,650元(計算式:57,336元+79,314元=243,8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36,650元(本訴部分57,336元、反訴部分79,314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