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42號原 告 李志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被告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有無欠缺,不問程序進行程度如何,法院均應依職權調查之(最高法 院108年度台抗字第92號裁定意旨參照)。當事人無訴訟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者,即屬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4款所謂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之情形,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652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 、第25條、第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亦有規定。故經主 管機關廢止登記後之公司,應行清算,未依法選任清算人者,應以「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起訴,始為合法。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未列載被告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依上開說明,原告起訴之法定程式即有欠缺。又被告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0年4月19日經主管機關經濟部廢止公司登記,迄未依法選任清算人之事實,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9年5月29日經中三字第10934513600號函及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 -54頁、71頁),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爰定期間命原告 補正被告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