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訴字第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育榮 住南投縣○○鎮○○路0段0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龍生醫科技有限公司,因本院109年度 訴字第844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6月10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33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249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