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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張麗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育榮 住南投縣○○鎮○○路0段0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龍生醫科技有限公司,因本院109年度

訴字第844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6月10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2,33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249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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