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張育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育榮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寶龍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0 年7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7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