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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
    伍逸康
  • 法定代理人
    劉瀞云、簡宏富

  • 原告
    鴻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峰宏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89號原   告 鴻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瀞云 被   告 峰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宏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0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247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 年4 月14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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