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9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896號
- 原告
- 林美桃
- 訴訟代理人
- 洪茂松律師
- 被告
- 天乾製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子成
- 訴訟代理人
- 顏禎德
- 被告
- 侯美娟
- 被告
- 顏佑展
- 被告
- 惠盛儀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肇修
- 被告
- 弘海醫療器材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肇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天乾製藥有限公司、侯美娟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惠盛儀器有限公司、天乾製藥有限公司、顏佑展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第一、二項所命給付,如有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被告於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四、被告天乾製藥有限公司、侯美娟、顏佑展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被告弘海醫療器材事業有限公司、天乾製藥有限公司、侯美娟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第四、五項所命給付,如有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被告於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七、訴訟費用由被告天乾製藥有限公司、侯美娟、惠盛儀器有限公司、顏佑展連帶負擔百分之三十,由被告天乾製藥有限公司、侯美娟、顏佑展、弘海醫療器材事業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七十。
八、本判決第一、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被告天乾製藥有限公司、侯美娟、惠盛儀器有限公司、顏佑展供擔保後,得假執行。本判決第四、五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陸萬元為被告天乾製藥有限公司、侯美娟、顏佑展、弘海醫療器材事業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天乾製藥有限公司(下稱天乾公司)、侯美娟、顏佑展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惠盛儀器有限公司(下稱惠盛公司)、弘海醫療器材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弘海公司),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天乾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顏子成,被告顏佑展為顏子成之子,被告侯美娟為顏佑展之配偶。被告天乾公司於民國108年4月2日持由其所簽發、經被告侯美娟背書之附表一所示2紙支票,及被告惠盛公司所簽發、經天乾公司、顏佑展背書之附表二所示支票,作為擔保,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並約定利息利率為月息3分。上開支票經原告屆期提示,均遭退票。爰依金錢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天乾公司清償債務,並僅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就附表一所示支票,請求被告天乾公司負發票人責任、被告侯美娟負背書人責任,連帶給付票款予原告;就附表二所示支票,請求被告惠盛公司負發票人責任、被告天乾公司、顏佑展負背書人責任,連帶給付票款予原告。又被告天乾公司、侯美娟間上開連帶給付義務,與被告惠盛公司、天乾公司、顏佑展間之連帶給付義務之目的,均係向原告清償上開60萬元債務,於60萬元之給付範圍內具同一目的,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故被告天乾公司、侯美娟、惠盛公司、顏佑展其中一人已為全部或一部給付者,其他被告就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二)被告天乾公司復於108年4月11日,持由其所簽發、經侯美娟、顏佑展背書之如附表三所示2紙支票,及被告弘海公司所簽發,經天乾公司、侯美娟背書之如附表四所示支票,作為擔保,向原告借款140萬元,並約定利息利率為月息3分。上開支票經原告屆期提示,均遭退票。爰依金錢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天乾公司清償債務,並僅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就附表三所示支票,請求被告天乾公司負發票人責任、侯美娟、顏佑展負背書人責任,連帶給付票款予原告;就附表四所示支票,請求弘海公司負發票人責任、天乾公司、侯美娟負背書人責任,連帶給付票款予原告。又被告天乾公司、侯美娟、顏佑展間上開連帶給付義務,與被告弘海公司、天乾公司、侯美娟間之連帶給付義務,均係向原告清償上開140萬元債務,在140萬元之給付範圍內,具同一目的性,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故被告天乾公司、侯美娟、顏佑展、弘海公司其中一人已為全部或一部給付者,其他被告就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三)並聲明:
1.如主文第一至六項所示。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為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
(一)被告惠盛公司、弘海公司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先前陳述略以:附表二所示支票是惠盛公司開的,附表四所示支票是弘海公司開的。
(二)被告天乾公司、侯美娟、顏佑展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6紙支票及退票理由單6紙為證(見本院卷第89至99頁),且為被告惠盛公司、弘海公司所不爭執,而被告天乾公司、侯美娟、顏佑展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均為真實。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26條、第144條準用第96條第1項、第2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①被告天乾公司、侯美娟、②被告惠盛公司、天乾公司、顏佑展、③被告天乾公司、侯美娟、顏佑展、④被告弘海公司、天乾公司、侯美娟分別為附表一、二、三、四所示支票之發票人、背書人,原告分別於附表提示日欄所示時間向付款人提示請求付款,均遭退票未獲付款,則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①被告天乾公司、侯美娟應連帶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108年4月22日起,②被告惠盛公司、天乾公司、顏佑展應連帶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108年5月3日起,③被告天乾公司、侯美娟、顏佑展應連帶給付原告140萬元,及自108年7月1日起,④被告弘海公司、天乾公司、侯美娟應連帶給付原告140萬元,及自108年10月2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又被告天乾公司、侯美娟就附表一所示支票之票據債務與被告惠盛公司、天乾公司、顏佑展就附表二所示支票之票據債務間,彼此係本於各別之原因而發生,然具有同一目的即擔保被告天乾公司對原告60萬元借款債務之清償;被告天乾公司、侯美娟、顏佑展就附表三所示支票之票據債務與被告弘海公司、天乾公司、侯美娟就附表四所示支票之連帶債務間,彼此係本於各別之原因而發生,然具有同一目的即擔保被告天乾公司對原告140萬元借款債務之清償,均為不真正連帶債務,其中一方給付,他方亦同免責任。故原告分別就主文第一、二項所示給付義務及主文第四、五項所示給付義務,請求判決於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時,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部分,亦有理由,同應准許,爰分別判決如主文第一至六項所示。
(三)至原告另依借款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天乾公司給付60萬元及利息、140萬元及利息部分,係以單一聲明,請求法院與票款請求權為同一之判決,屬訴之重疊合併,本院既已依票款請求權為原告有理由之判決,且依借款返還請求權論斷,亦無從為更有利原告之判斷,則借款請求權之部分自無須再加以論究,併予敘明。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爰酌量敗訴之各被告於本訴之利害關係比例,定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七項所示。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提示日 │備註 ││ │ │ │ │(新臺幣)│ │ │ │├──┼────┼────┼─────┼─────┼──────┼──────┼────┤│ 1 │天乾製藥│陽信銀行│AG0000000 │300,000元 │108年4月18日│108年4月18日│經侯美娟││ │有限公司│東寧分行│ │ │ │ │背書 │├──┼────┼────┼─────┼─────┼──────┼──────┼────┤│ 2 │天乾製藥│陽信銀行│AG0000000 │300,000元 │108年4月22日│108年4月22日│經侯美娟││ │有限公司│東寧分行│ │ │ │ │背書 │└──┴────┴────┴─────┴─────┴──────┴──────┴────┘┌───────────────────────────────────────────┐│附表二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提示日 │備註 ││ │ │ │ │(新臺幣)│ │ │ │├──┼────┼────┼─────┼─────┼──────┼──────┼────┤│ 1 │惠盛儀器│台中商業│YKA0000000│840,000元 │108年5月3日 │108年5月6日 │經天乾製││ │有限公司│銀行永康│ │ │ │ │藥有限公││ │ │分行 │ │ │ │ │司、顏佑││ │ │ │ │ │ │ │展背書 │└──┴────┴────┴─────┴─────┴──────┴──────┴────┘┌───────────────────────────────────────────┐│附表三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提示日 │備註 ││ │ │ │ │(新臺幣)│ │ │ │├──┼────┼────┼─────┼─────┼──────┼──────┼────┤│ 1 │天乾製藥│陽信銀行│AG0000000 │700,000元 │108年6月14日│108年6月14日│經侯美娟││ │有限公司│東寧分行│ │ │ │ │、顏佑展││ │ │ │ │ │ │ │背書 │├──┼────┼────┼─────┼─────┼──────┼──────┼────┤│ 2 │天乾製藥│陽信銀行│AG0000000 │700,000元 │108年6月30日│108年7月1日 │經侯美娟││ │有限公司│東寧分行│ │ │ │ │、顏佑展││ │ │ │ │ │ │ │背書 │└──┴────┴────┴─────┴─────┴──────┴──────┴────┘┌───────────────────────────────────────────┐│附表四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提示日 │備註 ││ │ │ │ │(新臺幣)│ │ │ │├──┼────┼────┼─────┼─────┼──────┼──────┼────┤│ 1 │弘海醫療│第一銀行│LB0000000 │1,800,000 │108年10月28 │108年10月38 │經天乾製││ │器材事業│泰山分行│ │元 │日 │日 │藥有限公││ │有限公司│ │ │ │ │ │司、侯美││ │ │ │ │ │ │ │娟背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