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53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葉淑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953號

原告
生資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維
訴訟代理人
洪志豪
被告
亞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伶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參萬伍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一零九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參萬伍仟零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9月26日、同年10月4日、同年10月9日間陸陸續續以動產擔保交易法之附條件之方式向原告訂購鋼材,貨款總額共計新臺幣(下同)735,002元(下稱系爭買賣契約)。原告即按被告之訂購需求,依上開訂購時間將標的物(即鋼材)交付於被告所指定所在地,並簽名確認已送交無訛。原告再依交貨之情形,開立請款發票,向被告請求支付款項,詎料,被告竟不付貨款,經原告多次追討,於109年4月12 日與被告達成協議,約定分三次給付貨款,依該協議,被告應於109年4月15日繳付100,000元、109年5月15日繳付300,000元、109年6月15日繳付335,002元。被告繳付第一期100,000元後即避不見面。爰依系爭買賣契約,向被告請求積欠之貨款635,002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35,00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公司事務都係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前夫在處理,縱有欠款,伊亦無力負擔。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銷售單簽收單據、交易明細表、統一發票為證。而被告至本院開庭亦無反對之陳述,僅表示該公司原為前夫所經營,現無力清償等語。經本院調查原告所提上開證物之結果,核與原告所述相符,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635,00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7月2日起(本院卷第23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第3項前段所示之金額准許之;另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