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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6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國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利鑫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8 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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