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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
    張玉萱
  • 法定代理人
    李國樑

  • 原告
    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8號原   告 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瑞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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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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