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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陳郁婷

原告
吳鎔榮
被告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雪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律師

陳郁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本件定民國111年2月18日上午9時40分於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通知兩造及證人楊仁豪、許太祈(被告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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