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吳鎔榮、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陳麗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原 告 吳鎔榮 被 告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雪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律師 陳郁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本件定民國111年2月18日上午9時40分於本院第27法庭行言 詞辯論程序,通知兩造及證人楊仁豪、許太祈(被告聲請)。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