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 告 能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喬大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75,9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9,184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18,6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