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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
    張玉萱

  • 當事人
    能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   告 能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喬大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75,9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9,184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18,6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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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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