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喬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喬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能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9,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6,49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