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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喬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喬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能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49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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