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確認借款債務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原告
上禾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銘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鎧任律師
被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款債務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9日以109年度補字第208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3月23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足憑(見補字卷第63-77頁)。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