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請求返還股份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原告
陳昭成律師即吳泰吉之破產管理人
被告
鋘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蓉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郭乃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有價證券或股份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應依有價證券或股份之交易價額定之,而非僅以其券面額或表彰股東權之股單面額或登記出資額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54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詠勝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詠勝昌公司)之股份2,050,000股回復登記於吳泰吉名下,而詠勝昌公司為興櫃公司,其股票於本件起訴當天(民國109年5月13日)之收盤價為每股新臺幣(下同)26.75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4,837,500元(26.75元×2,050,000=54,83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4,59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92,400元,尚應補繳302,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302,19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