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皇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防部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1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724,465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25,63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防部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1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724,465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25,63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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