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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原告
喬易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啟章
被告
林正雄
被告
琨裕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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