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 原告
- 慈陽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圖晉
- 訴訟代理人
-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孔德鈞律師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宗慶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6,45
2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0,788,9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06,9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6,452
元),逾期未補繳裁判費106,452元,即駁回本件訴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