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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原告
慈陽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圖晉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陶德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孔德鈞律師
被告
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柒拾捌萬捌仟玖佰零柒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陸仟玖佰伍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8至109年間數次與原告訂立鋅錠買賣合約,原告均依約交付鋅錠商品予被告,惟被告屢以公司財務狀況不佳而未給付貨款,經原告數次請求仍不願依約償付買賣價金。嗣被告於109年4月29日向原告提出債務清償協議書,依系爭協議書條款第一點可知被告確實自承對原告負有新臺幣(下同)10,788,907元之買賣價金債務未清償,然被告亦同時表示其無力償付價金,並請求原告拋棄百分之70之債權額,原告亦以109年5月5日路竹一甲郵局第000006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限期清償所有買賣價金且不同意拋棄部分債權後,被告仍置之不理而未為償付,足認被告已無清償債務之意願。爰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貨款,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我確實有欠原告如協議書所載之金額10,788,907元,我們有開債權會議,本來要讓原告設定抵押,但因為是二胎,所以原告不要,被告公司目前已經沒有營業,希望之後有營業才能繼續還錢等語,資為抗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債務清償協議書(廠商債權)及路竹一甲郵局第000006號存證信函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被告雖以本來要以3成及讓原告設定抵押解決債務,但因為抵押權是二胎,所以原告不要,被告公司目前已經沒有營業,希望之後有營業才能繼續還錢云云置辯;惟此並非被告得拒絕給付積欠款項之法律上理由,自不足採。

(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788,907元之貨款,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9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6,952元(即第一審裁判費),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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