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76號原 告 怡欣玩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鳳嬌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被 告 新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古旆慈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代理人 江俊傑律師 被 告 邵振興即興華茂商務飯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 示之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924,7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307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3,000元,尚應補繳96,30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 │編號│建物 │門牌號碼 │108 年度課稅現│ │ │ │ │值(新臺幣) │ ├──┼───────┼────────┼───────┤ │ 1 │臺南市中西區南│臺南市中西區永福│ 692,300元│ │ │門段1888建號 │路1段115號之1 │ │ ├──┼───────┼────────┼───────┤ │ 2 │臺南市中西區南│臺南市中西區永福│ 647,100元│ │ │門段1889建號 │路1段115號底一層│ │ │ │ │之1 │ │ ├──┼───────┼────────┼───────┤ │ 3 │臺南市中西區南│臺南市中西區永福│ 476,700元│ │ │門段1890建號 │路1段115號底一層│ │ │ │ │之2 │ │ ├──┼───────┼────────┼───────┤ │ 4 │臺南市中西區南│臺南市中西區永福│ 1,639,400元│ │ │門段1892建號 │路1段115號2樓 │ │ ├──┼───────┼────────┼───────┤ │ 5 │臺南市中西區南│臺南市中西區永福│ 1,639,400元│ │ │門段1893建號 │路1段115號3樓 │ │ ├──┼───────┼────────┼───────┤ │ 6 │臺南市中西區南│臺南市中西區永福│ 1,641,900元│ │ │門段1894建號 │路1段115號4樓 │ │ ├──┼───────┼────────┼───────┤ │ 7 │臺南市中西區南│臺南市中西區永福│ 485,800元 │ │ │門段1895建號 │路1段115號5樓之3│ │ ├──┼───────┼────────┼───────┤ │ 8 │臺南市中西區南│臺南市中西區永福│ 886,500元 │ │ │門段1896建號 │路1段115號6樓之1│ │ ├──┼───────┼────────┼───────┤ │ 9 │臺南市中西區南│臺南市中西區永福│ 904,100元 │ │ │門段1897建號 │路1段115號6樓之2│ │ ├──┼───────┼────────┼───────┤ │ 10 │臺南市中西區南│臺南市中西區永福│ 352,600元 │ │ │門段1898建號 │路1段115號5樓之1│ │ ├──┼───────┼────────┼───────┤ │ 11 │臺南市中西區南│臺南市中西區永福│ 558,900元 │ │ │門段1899建號 │路1段115號5樓之2│ │ ├──┼───────┼────────┼───────┤ │ │總計 │即訴訟標的價額 │ 9,924,700元 │ ├──┼───────┼────────┼───────┤ │ │裁判費 │ │ 99,307元 │ └──┴───────┴────────┴───────┘